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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
来源: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中国)发展促进中心 作者:李浩 发布日:2013-08-06 08:35:14
【字体: 】‖ 阅读(0) ‖ 打印收藏推荐 关闭
             1.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以及近年设立的非物质遗产的名称、特征或其衍生物为基础创作的品牌。

此类品牌必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生命力旺盛,竞争力较强,有相当健全的品牌体系和管理制度以及发展方向。

2.国际认知的著名品牌。

此类品牌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文化底蕴、经济价值和品牌效应,影响范围广,核心竞争力强,引领本领域的发展潮流,代表着一定时期最先进的文化和科学技术,是人类智慧创造的时代文化、科学技术、商业艺术与自然界的有机融合,具有突出、普遍的价值。

3.其他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文化底蕴、经济价值的品牌(国家级特大型产业项目或科技项目不在此限制)。

此类品牌必须具有很强的爆发力,对市场或目标有着敏锐的洞察,适应性较强,有比较完整的品牌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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