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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 发布日:2010-04-30 17: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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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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