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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遗产的价值与市场定价问题
来源: 发布日:2010-04-30 1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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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特别是由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人们对跨文化体验的追求使得文化遗产成为一种可以用于发展旅游的资源,同时也由于文物市场的复活,文物交易的盛行,谈论文化遗产的市场定价就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可移动文物即市场上的古玩、古董往往以其成交价格代表其定价,而不可移动文物——特别是那些被旅游公司承包经营的文化遗产,往往以开发权和收费权转让以及门票收入作为衡量其定价的基础,甚至出现将这样的转让权利和门票收入作为经营收入与公司持续赢利和谋求上市的依据。

    文化遗产被当作商品一样处理和消费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值得关注的新倾向。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国家旅游局的一位官员发表了如下的意见:遗产是特殊的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遗产的价值能够通过供求关系大致地反映出来。资源只是遗产地的一个基础因素,不是完整的产品形态,不可能直接进入市场,只有经过经营开发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开发遗产所涉及的要素包括资源、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这些要素的投入可以实现遗产价值的增值。这代表了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观点 。

    文博考古界最近也围绕诸如博物馆和文物景点的门票问题——该不该售票以及如何定价展开了一次大讨论。比较普遍的看法是,门票是一种适当的控制参观人数、限制闲杂人员进入和对文化遗产保护这种公益性事业的经费补充和管理手段,这类地点的理想前景应该是逐渐过渡到免费开放和依法管理 。

    文化遗产主要包括有形的文物和无形的但是可以通过口传心授、参与感受等方式传承的工艺、民俗等,它们是过去的人产生、使用、经过历史汰洗留存到现在并且应该被传诸未来的一种共同财产。这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不同于一般的物品或商品: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具有密切的联系。

    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和深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强调文化遗产的三大价值,即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其实,对文化遗产价值进行评估是一套完整的科学操作系统和历史发展过程。

    构成文化遗产价值的主要概念包括:

    ① 历史价值:该文化遗产作为过去的某一重要事件、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人物密切相关的线索与物证,能够告诉我们人类历史——一个群体的文化史或一个地区的发展史的相关方面。

    ② 审美/艺术价值:可以描述为某一文化遗产的设计构造、建筑情调带给人们精神上或情绪上的感染,或者是它所展示的特殊的设计、风格、艺术上的进步和高水准的技艺。

    ③ 科学研究价值:文化遗产能够给人类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

    ④ 社会价值:文化遗产在多大程度上或以什么方式向多数或少数群体宣泄精神的、政治的、民族的或其他的文化情绪,标志一个群体的精神认同,同时体现了人类历史与文化的多样性。

    由于任何一个文化遗产的价值都是多方面的,对其认识是具有科学性和体验性并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历史性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的人往往只关心或看到其价值的不同侧面。因此,在当前的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上应克服上述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并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中予以充分的体现,以便决策管理者以及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管理能够照顾到文化遗产的整体价值 。

    对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全面评估一般被认为是少数专家学者的事情。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专家学者的知识局限性,特别是他们在作出价值评估时天然具有的人类学所界定的价值观察的客位视角(即外视角,相对于土著或者直接相关者的主位视角或者内视角而言)。因此,在建立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系统时应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提倡跨文化、多视角的交叉对话。同时也必须通过大众媒体的参与,通过沟通、宣传和普及活动,让这些价值为所有的相关者所认同何分享。此外,文化遗产具有非人工再造性和破坏后的不可逆性,科技的进步无法提高它们的质量。文化遗产的价值会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而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呈现过程。它是动态的、发展的和不断积累的。未来的人们会有更多更好的办法了解到关于同一个文化遗产的更多信息和价值。因此,遗产的价值应该是跨代的;遗产应对一代一代人发挥永续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当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工作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应当把文化遗产尽可能完整地传诸子孙后代的原因。

    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文化遗产可以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和文化创新的资源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让大众参观欣赏文化遗产是其发挥作用、实现价值增值和传承的重要途径。但是,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对文化遗产的参观等社会需求有特殊性:当生活比较贫困时,人们对遗产几乎没有审美需要,而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准时,这种需求就会突然加大 。

    所以,不是错误地认为凡是资源都应当立即予以开发,以图获取其中蕴含的经济利益。对文化遗产这样的特殊资源更不能如此。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不能生产,只能消费,并且公共性很强,对其消费有一个代际公平问题,更不应该在文化遗产的消费过程中象一般财产那样将文化遗产消费掉,而应当提倡可持续消费,为未来人留下继续消费——通过文化遗产的消费体验接通历史的机会——这是人类历史连续性得以保障和文化不断创新、社会不断进步的前提之一。经济学被认为是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的科学,市场经济被认为是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方式,人们认为通过供求双方的公平博弈,所有的商品都可以在市场上获得自己应有的价值定位。但是希望依靠市场机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管理、经营进行配置,是不符合文化遗产这种特殊资源的品性的,因为没有任何市场机制可以让未来世代的人口与现在世代的人口进行“讨价还价”的交换并决定一个合理的市场价格来配置这些原本属于“代际人口”的文化遗产资源。

    经济学家汪丁丁先生认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往往也是文化遗产的处境比较尴尬和危险的时期。因为,如果假设其他方面(休养、知识、道德、家庭负担……)都一样,那么体验着经济高速增长的人总会比没有体验着高速增长的人更加“目光短浅”(行为短期化),要求的时间贴现率更高 。即便不是经济高速增长的时期,由于未来人的市场缺席,他们的利益也总是倾向于被忽视,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说,用市场手段配置文化遗产的开发与消费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所有的市场上,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市场定价总是容易倾向于被低估和轻视。

    所以,在目前出于过渡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在文化遗产定价问题上面临着更大的尴尬:一方面是文化遗产的价值在整体上被低估,另一方面是文物贩子们恶意炒作,利用人们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价值的无知或者所知甚少——即经济学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性,哄抬某些具有市场需求的遗产的价格,那些经营文化遗产开发的企业热衷于对具有一定的门票价值的文化遗产进行竭泽而渔的开发和改造,垄断性地抬高本来属于社会和公众的遗产的门票价格以收回所谓的经营开发成本并牟取暴利,公众、当地人和未来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被一再忽视。同时,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为获取规模性的“集结经济效益”,政府和开发商往往会忽视这里成百上千年积累起来的文化遗产价值,大规模开发老城区,破坏城市的历史面貌,以未经验证、弊病丛生的“现代化”、新面貌博取所谓的政绩和眼前利益,为长远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当前我国在处理文化遗产的态度上都比较符合经济学上著名的“科斯定理”视角下等价于“河流污染”、“工业噪音”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开采”这类具有外部效果的经济学问题,也即哈丁所称的“公共资源灾难” 。因为有这种外部性,文化遗产背离了它的公共性和它应该具有的真正价值。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的手段是极其多样的:制定合理的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规划;强制性立法;加强日常照料、养护、维修;实施保护工程;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性保护意识以及作为文化核心的文化遗产保护价值观与道德观,等等。其实对于大多数遗产特别是不可移动类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支付的机会成本仅仅是放弃文化遗产所占土地开发带来的局部性眼前利益——不必投入什么人力物力——只要不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去触动它,改变它存在的环境,它的价值就会存在和延续。

    当然,当市场原则已经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准则和运行机制,在提倡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和定价乃至管理与运作的某些方面无法、也不必回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调节之手,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市场的力量在很多方面又是十分有限的,市场不能亵渎作为社会发展与人类持续生存之灵魂的文化与文化遗产。我们必须从道德、观念、文化、规划、法律与市场等多重角度来设计全社会和未来人的文化遗产权利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多元化、开放式、前瞻性的文化遗产价值与定价讨价还价的对话平台 ,特别是应该尽快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方面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新的运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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