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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宪章》
来源:联合国网站 发布日:2010-04-30 18: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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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威尼斯宪章概述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全称《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的决议。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宪章分定义、保护、修复、历史地段、发掘和出版6部分,共16条。明确了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同时要求,必须利用一切科学技术保护与修复文物建筑。强调修复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决不能有丝毫臆测。其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历史文物建筑的审美和价值,还强调对历史文物建筑的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插图和照片。 
    二、威尼斯宪章全文
    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已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
    定义:
    第一项 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 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
    第四项 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 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
    第七项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文物建筑,除非为保护它而非迁不可,或者因为国家的或国际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第八项 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护它们时才可以取下。
    修复:
    第九项 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第十项 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
    第十一项 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一座建筑物有各时期叠压的东西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把被压的底层显示出来,条件是,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小,而显示出来的却有很大的历史、考古和审美价值,而且保存情况良好,还值得显示。负责修复工作的个人不能独自评价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决定去掉什么东西。
    第十二项 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
    第十三项 不允许有所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它的传统布局、它的构图的均衡和它跟传统环境的关系。
    历史地段:
    第十四项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项 发掘必须坚持科学标准,并且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进一步,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从速理解文物的意义,揭示它而决不可歪曲它。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粘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
    出版:
    第十六项 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要有插图和照片
    清理、加固、调整和重新组合成整体的每个步骤,以及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技术和外形的鉴定,都要写在记录和报告里。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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