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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
来源:联合国网站 发布日:2010-04-30 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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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 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四日宣布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 化组织大会于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四日本组织成立二十周年纪念日在巴黎举行第十四届会议, 回顾本组织的组织法里 表明:“因为战争是在人的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于人的心中”,而且,和平如果希望能持久,则必须以全人类智慧上和精神上的团结为基础,

  回顾组织法里也说明广泛传播文化和教育人类崇尚正义、自由与和平,是保持人类尊严所必要,并为所有国家必须以一种互相协助和共同关切的精神去执行的神圣义务,

  考虑到本组织各成员国 都相信应该追求真理和自由交换意见和知识,它们曾经同意和决定发展和增加它们人民之间联络的工具,

  考虑到:虽然技术方面 的进步促进了知识和意见的启发和传播,可是,对各国人民生活方式和习惯的罔然无知,仍然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和平合作和人类进步的障碍,

  顾到联合国大会所先后 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在青年中促进各国人民之间和平、互尊和了解的理想的宣言和不容许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的宣言,

  深信本组织最初二十年 的经验说明了如果要加强国际文化合作,必须确定其原则,

  宣布此一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 以助各国政府和负责文化活动的各当局、组织、协会和机构均能经常受到这些原则的指导,并期按照本组织组织法的规定,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关系,促进联合国宪章里所述和平与福利方面的目标:

第一条

  一、各种文化部具有尊 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

  二、每一人民都有发展 其文化的权利和义务。

  三、所有文化都是属于 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它们的种类繁多,彼此互异,并互为影响。

第二条

  各国应尽力一起——可 能时同时——发展文化的各部门,以期在技术进步和人类智慧上和道德上的进步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平衡。

    

第三条

  国际文化合作的范围应 包括有关教育、科学和文化的智力的和创造的活动的所有方面。

第四条

  各种形式的国际文化合 作——双边的或者多边的,地区性的或者世界性的——应以下列各点为目的:

  一、传播知识,启发才 能和提高文化;

  二、发展各国人民之间 的和平关系和友谊并增进对彼此生活方式的了解;

继续执行本宣言序言部分所 回顾的各个联合国宣言里所定的原则;

  四、使人人能够获得知 识,享受各国人民的艺术和文学,分享科学方面和世界各部分作出的进步以及这些进步所产生的利益,并对文化生活的提高作出贡献;

  五、提高世界各部分人 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水平。

第五条

  文化合作是所有人民和 所有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应当互相分享彼此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国际合作在通过其本身 的良好行动促进所有文化的提高的同时,应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质。

第七条

  一、在最自由的交换和 讨论的基础上广泛地传播思想和知识,是创造性活动、追求真理和发展人格所必要的。

  二、在文化合作上,应 着重足以创造一种友好和和平气氛的思想和价值。在态度上和在意见的表达上,应当避免任何敌意的痕迹。在提供资料和传播资料时,应力求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文化合作的进行,应当 是为了所有从事该项合作的国家的共同利益。文化合作所引起的交换,其安排应依据广泛互惠的精神。

第九条

  文化合作应对各国人民 之间建立稳定的、长久的关系作出贡献,使这种关系尽可能少受国际生活中可能造成的紧张的影响。

第十条

  文化合作应特别注意青 年的道德和智力教育,培养其友好、国际了解与和平精神,并应促使各国认识在各部门对后起一代促进启发才能和训练的必要。

第十一条

一、各国在它们的文化关系 上,应顾到联合国的各项原则。它们在寻求达成国际合作时,应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并应避免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

二、本宣言各项原则的执 行,应适当地顾到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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