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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来源:联合国网站 发布日:2010-04-30 17: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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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产权在国际上有两大平台,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二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以便进一步促 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 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 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 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Address: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Ch-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el: 41 22 338 91 11


  Fax: 41 22 733 54 28


  E-mail: wipo.mail@wipo.int


  知识产权从法律上讲具有以下特征:


  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协定外,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两部分:保护工业产权,主要指对发明、商标和工业设计的保护,制止不当的竞争;保护版权,主要指对 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等作品版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 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


  (i) 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


  (ii) 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


  (iii) 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方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e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文官方网


  http://www.wipo.int/cn/index.html


  二: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以便进一步促 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 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 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作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 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 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 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Address: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Ch-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el: 41 22 338 91 11


  Fax: 41 22 733 54 28


  E-mail: wipo.mail@wipo.int


  知识产权从法律上讲具有以下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多边协定外,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 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两部分:保护工业产权,主要指对发明、商标和工业设计的保护,制止不当的竞争;保护版权,主要指对 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等作品版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 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我国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条约分三大类。


  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年通过。


  2、发送卫星传输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最后修订。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专利法条约 (Patent Law Treaty)。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


  8、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


  9、商标法条约 (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1996年12月20日通过。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1996年12月20日通过。


  全球保护体系条约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专利合作条约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89年增订了议定书。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缔结。


  5、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类条约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1、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77年在日 内瓦最后修订。


  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4、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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