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应该发展以国外文化遗产为对象的国际合作研究?
长期以来,中国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合作,基本上是单向的,主要是以研究中国本身的文化遗产为主,以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为主。过去,中国对国外文化遗产事业的支持,如帮助柬埔寨王国整修吴哥窟,帮助六英博物馆整修中国古代写本等,多属技术援助,不具有研究性质。中国在文化遗产研究的国际合作方面,严重缺乏由中方主导的、以国外文化遗产为对象的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文化遗产大国,在世界上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中国尚难以称得上是文化遗产研究大国,更难称得上是具有国际和世界影响的文化遗产研究大国。在国际遗产界,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概念方面,在遗产管理制度与标准方面,在遗产保护方法与技术方面,在遗产展示与阐释方面,中国基本上是输入者,很少是输出者。即使是中国文化遗产中代表着东方文化特色的强项,其有国际影响的解释者往往并不是中国,而是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这样,中国在以联合国为活动平台的全球文化遗产事务中不得不长期处于一种倾听者的角色。这一状况与中国文化遗产的世界地位,与中国源远流长的文明史和史化遗产史,极不相称。它不仅使中国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同时也影响着中国对世界遗产事业理应做出的贡献。
因此,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国际合作,应当逐渐由“单向”扩展为“双向”,由“输入型”扩展到“输出型”,由“迎进来”扩展到“走出去”。也就是说,中国的文化遗产研究,应同时走向国外,应注重以国外文化遗产为对象的研究,应逐渐加强这一方面在中外国际合作中的比重。这里,可以将此简称为文化遗产国际合作巾的“走出去”战略。发展以国外文化遗产为对象、由中方主导或中外共同主导的国际合作研究,即“走出去”战略。它对于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和国际文化遗产事业的意义在于:
(1)传播与发展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这一战略可以在国际层面应用和检验中国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积累的遗产保护观念、理论、方法、拄术,应用和检验中国近、现代在遗产保护方面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以国外遗产为对象的中外合作研究,既可向遗产土方国家和国际遗产界贡献中国遗产研究的知识成果,并从国际和世界层面认识和评价中国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普适性(universal)意义,同时也有助于中国从这些国际实践中进一步丰富、更新和发展自己的遗产保护理论。
(2)对合作双方的文化和政治意义。一项好的文化遗产国际合作研究,应当具有文化和政治双重意义。就其文化意义而言,这一合作研究,或可发现新的遗产,或可产生对现有遗产新的价值认知,或使被损毁遗产得到妥善的修复。
这些都有助于主方国家遗产事业的发展,有助于提高主方国家在国际和世界遗产界中的地位。就其政治意义而言,既可表现为遗产本身作为“国家身份”的政治意义,又可表现为这样成功的合作会进一步促进和发展中国与主方国家的文化联系乃至政治联系。
(3)提高中国参与国际或世界遗产事务的能力。这一“走出去”战略,将为中国遗产界提供一个锻造和发展参与国际遗产事务能力的平台。它们有助于中国获得世界性体验,世界性视野,对世界遗产事业状况的洞察,以及参与这些事务的经验和知识能力。这样,中国在世界遗产界,将不再是—个徒具形式平等的被动的“倾听者”,而真正成为具有实质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干预权的积极参与者。这将会更为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文化利益,推动中华民族的文化复兴和政治复兴,同时也能更为有效地保护一直处于弱势和被支配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和政治利益,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事业更为健康和卓有成效地发展。
“走出去”战略的对象选择
中国在文化遗产领域“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应具备两方面条件。第——是中国方面,应在拟议的国外遗产合作研究项目中拥有一定的知识优势,并且拥有资助这—项目的资金能力。第二是国外遗产的主方国家方面,它应能无经济成本或低经济成本地从这一合作研究中获益。首先是在遗产上获益,表现为新遗产的发现,或被毁遗产的修复,或遗产保护体制的完善与建设;其次是在知识上获益,表现为对遗产价值、遗产保护观念、方法、技术的新认识;再次是较为功利性的获益,诸如提高主方国家在国际和世界遗产界的文化地位,以及伴随遗产保护而来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意义。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当是一个逐步扩展、逐步深化的过程。“走出去”战略的国外遗产合作对象,大体可分三类:与中国的文化遗产有直接联系;与中国的文化遗产无直接联系,但与中华文化或文明深有联系;与中国文化遗产和中华文明均无联系。这三类国外遗产的合作研究无论是研究内容还是研究意义均有差异。从实施难易看,第3类高于前两类。现将围绕这三类遗产可以开展的中国与主方国家合作研究的可能性及意义阐述如下。
(1)与中国遗产有直接关联的国外遗产。它们是指在同一历史事件或同一历史过程中与中国遗产—同担当相似或相关角色的国外遗产,或是在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等功能上与中国遗产有直接关联的国外遗产。这些遗产主要分布于中国的周边国家,如:古代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部分遗产,由中国元朝联系着的蒙古国遗产,由鉴真和尚东渡联系着的日本遗产,由满族历史居住地联系着的俄罗斯远东地区的遗产,由高句丽王朝联系着的朝鲜遗产,等等。它们或由交通线产生,或由人员和文化交往产生,或由政治版图的变化产生。这些遗产的价值不只是所在国层面,而应从跨国层面、地区层面乃至世界层面加以认识。由于这些遗产大多源自中国,其重心和主体也在中国,或者是由中国向外输出或辐射而产生的,因此,中国在此类遗产的合作研究中,一般拥有遗产资源优势与知识能力优势。此类遗产主方国家可以从联合研究中获得的收益,将是相当全面的。此类研究有利于更好地认识这些遗产的价值并保护这些遗产,进而有可能将此类遗产中的最高品位部分,与中国的同类遗产一道,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有利于统一中国和亚洲文化遗产保护理沦与实践,建立世界遗产界的亚洲学派;有利于联合和统一规划分布于亚洲各国的同类遗产,开展跨国文化旅游以及其他形式的区域开发项目;有利于从遗产所揭示的中国与主方国家之间文化、经济、社会、政治的历史联系上,认识、改善和发展现实中的中国与土方国家的国家关系,从而达到“文化睦邻”的目的。
(2)与中国遗产无直接联系但深受中华文化影响的遗产。此类遗产实质包含两个分类。其一是深受中华文化历史影响的东亚国家,如日本、朝鲜、韩国、越南等;其二是遍布亚、欧、美、非、大洋洲国家的历史久远的华人社会与华人社区。
就东亚国家的文化遗产而言,它们与中华文化有传承、流变、更新、再创造等复杂关系。这既有助于从与中华文化的共性角度,又有利于从与中华文化发展的差异与区别角度,深化对遗产价值、遗产保护理念和方法的认识。尽管此类遗产是主方国家的遗产研究主题,中国依然有可能在某些方面拥有知识优势。只是这一优势,随着东亚国家文化遗产事业的迅速发展,随着我国遗产保护理论未能相应地前进,而正在缩少,乃至逆转。一般来说,实施此类合作研究的障碍,不在知识能力方面。如果有,则有可能在历史或现实的政治方面,即可能在遗产价值(文化,历史,社会,政治等)的解读方面。因此,需谨慎、妥善地处理此类认识问题。既要科学、实事求是,又要不强加于人。至于中国,要力戒历史观上的大国沙文主义。就国外的华人社会与华裔社区而言,在欧美发达国家,此类文化遗产的研究已经开始,并有所成就,如澳大利亚《龙之踪迹:寻找和评价澳大利亚华人遗产地指南》等。此类遗产联合研究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揭示——种文化和文明的传输、流变、融合、保存、发展的过程,揭示影响这一过程的各种因子(文化、教育、经济、民族、社会、政治、国际)及其相互作用。实现此类研究不存在知识能力障碍,而在其他两个方面。一是对研究价值的认定。由于华人社会与华裔社区属少数族裔的移民文化,因此,它既低于国家主体文化(如欧美国家的基督文化,亚非国家的伊斯兰文化),又低于移民国家中的原住民文化。二是可能存在与华人社会和社区有关的现实政治障碍和民族障碍。这些有可能影响主方国家对此类遗产的合作研究的支持。
(3)与中国遗产和中华文化无关的国外遗产。这些遗产独立于或基本独立于中华文化与文明之外,尽管极少数曾在历史进程的某个阶段,由于国家间交往,曾受过中华文化的浸染,或曾在中国土地上出现乃至存留。理论上,每个国家或民族都有此类遗产,尤其是在西亚、非洲、欧美、大洋洲国家。对它们的研究有助于依据遗产起源和演进的比较,来认识此类遗产的价值与性态的异同,认识此类遗产蕴含的文件化多样性以及统一性。此类合作研究的实施障碍在于:这些遗产通常是土方国家的遗产主流和主要研究对象,中国对此类遗产的研究—般不具备知识优势。如同发达国家在中国组织对中国主流文化遗产的联合研究—样,当此类合作研究由中方发起并组织时,只有中方的研究着眼点和研究方案赢得主方国家的兴趣及对研究意义的认同,以及对中方的能力信任,这样的合作研究才有可能
由此可见,在上述三类国外遗产中,与中国遗产有直接关联的国外遗产,是最宜于实施中国与遗产主方国家的合作研究的。相比较而言,此类遗产的障碍最小,中国方面知识能力最强,意义与成效最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