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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民族品牌 保护酒文化遗产
来源: 发布日:2008-10-16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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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者“伊川杜康”今天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伊川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更申宣布,“伊川杜康”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汝阳公司注册的“汝阳杜康”商标。

    据记者了解,1989年,汝阳酒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杜康村及图”、“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商标。对此,伊川酒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时隔15年后做出维持其注册的裁定。伊川酒厂不服,提起诉讼,2003年底至2004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汝阳杜康侵权,并撤销了汝阳杜康“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3个商标。

    然而,就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前的1996年,与汝阳酒厂关联的杜康集团总公司又以“汝阳杜康”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注册。为此,2001年伊川公司依法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提出撤销不当注册申请,由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仍然做出了维持“汝阳杜康”注册的决定。伊川公司不得不再次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裁定行政诉讼。令人费解的是,北京一中院竟然对同样的事件做出了前后矛盾的两个判定结果。因此,“伊川杜康”不得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法学专家认为,法院既然对相同性质的同一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依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就不应再作出前后矛盾的相反判定结果。按照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汝阳”是行政区划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此该商标应当撤销。

    刘更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伊川杜康是“杜康”商标合法拥有者,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伊川杜康”“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三家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的局面。为了维护自己在商标使用权上的合法权益,伊川杜康多年来进行了旷日持久的维权行动。

    据介绍,经有关部门评估,杜康品牌价值在最鼎盛的时候可以达到50亿,但是近些年由于商标的纷争,现在还不到1亿。如果商标问题再得不到解决,杜康的这个品牌价值还会进一步缩水,甚至葬送这个品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洛阳市场,各种名目的杜康品牌就达400多个,全国各地有杜康酒生产线30多条(处),甚至掏2万元就可以买到杜康酒的生产权。杜康酒的平均价格不到川酒的1/2,每个产品的市场寿命周期不及川酒的1/6,平均每个营销人员所创造的价值不及川酒的1/5。

    刘更申说,如果杜康实现整合,毫无疑问,发展速度将会更快,前途将不可限量。伊川杜康之所以不惜成本坚持在打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维权之战,从根本上说,是为一个民族品牌的振兴而战,我们没有理由让这个有着几千年历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杜康”品牌,在我们这一代消失,谁这样做了,谁将成为历史的罪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顺德表示,“杜康”商标诉争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诉讼本身,关系到如何振兴民族品牌,保护酒文化遗产。“杜康”不仅仅是一个商标,还是一种珍贵的文化遗产或者非物质遗产,需要保护。

    刘更申说,“伊川杜康”就是要应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商标权,彻底了结这场持续30多年的杜康商标之争,结束侵权使用杜康商标的混乱局面,使杜康商标归于统一。汝阳酒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杜康村及图”、“杜康泉及图”、“杜康河及图”商标都已被依法撤消。这三个商标是因为在“杜康”后面加了后缀,与杜康商标构成近似而被撤消。“汝阳杜康”无非是将后缀改为前缀,同样与杜康商标构成近似,所以被撤销是理所当然。刘更申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新闻背景——
    伊川杜康商标的艰难维权之路
    伊川公司是“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杜康酒以其创始人杜康命名,而杜康也被后人尊称为“酒祖”。在古代,杜康酒倍受推崇,著名的“何以解忧,惟有杜康”的诗句就是曹操对杜康酒的千古赞誉。
    杜康酒虽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但自明朝起已失传。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河南省的伊川县率先办起杜康酒厂,开始研制生产杜康酒,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1975年,邻近的汝阳县看到伊川杜康取得了一定的声誉和兴旺的经营场面,也建起了酒厂。
    1976年,陕西白水建起酒厂,也打“杜康”的牌子,造成“三杜”鼎立的局面。
    1981年12月,伊川公司率先注册了“杜康”商标,成为了“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者,但汝阳杜康、白水杜康在伊川公司注册以后,也一直在使用“杜康”商标,因此几家公司纷争不断,影响了杜康商标的整体发展。
    1983年7月,国家商标局将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三方召集到北京,以求座谈解决。当时,伊川酒厂顾全大局,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使用“杜康”商标。
    “杜康”商标早在1981年12月就由伊川杜康酒厂成功注册,成为了“杜康”商标的合法持有者。1983年10月,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当地政府的主持下,伊川酒厂与汝阳酒厂和白水酒厂签订合同,主要内容为:伊川酒厂同意两家酒厂使用杜康商标,本协议在杜康商标有效期内有效,两家酒厂开发的新品种的商标装潢要送伊川酒厂备案。
    汝阳杜康侵权,挑起杜康商标之战
    然而,汝阳杜康并不想只作为“杜康”商标的使用者,他无时无刻不在伺机而动,想把“杜康”商标揽在自己怀中。
    1989年8月,河南汝阳酒厂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申请的提出,拉开了长达15年的杜康商标战。
    伊川酒厂立即依据法律规定,以这3个申请商标与其已经注册的“杜康”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商标局经过审查后作出裁决,认为新申请的3个商标与杜康商标在含义和称呼上都有区别,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伊川酒厂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异议,对汝阳酒厂的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伊川酒厂不服裁决,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之后商评委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决。于是,伊川酒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虽在“杜康”后面增加了“河”“村”“泉”字,但因一般消费者对“杜康”商标的呼叫已极为熟悉,故该增加的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联想为是“杜康”商品的系列产品,因此认定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标与杜康商标构成近似,不符合注册的法定条件,不应注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标与杜康商标近似,商评委的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予以撤销。商评委和汝阳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对汝阳杜康起到警示作用。1996年与汝阳酒厂有关联的汝阳杜康集团总公司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汝阳杜康”商标并获得注册。2001年伊川公司依法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提出撤销不当注册申请,商评委却做出了“汝阳杜康”的注册是合法的决定。无奈,伊川杜康只得再次扛起维权大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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